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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他人手机、泄露国家安全机关工作秘密,范某某被拘!

北京日报
2024-10-02

据国家安全部消息,近日,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查处一起故意泄露国家安全机关工作秘密导致案件侦办受到影响的案件。

国家安全机关在侦办一起危害国家安全案件时,依法对案件相关人员范某某进行调查询问。期间,国家安全机关干警认真阐述法律责任和法定义务,多次向范某某强调保密要求,告知其本次调查询问情况不得向任何人员透露,并依法要求其签署《保密承诺书》。办案过程中,范某某态度良好、积极配合。


调查询问结束后,范某某却不以为意,反而在私心杂念驱使下,故意向案件嫌疑人泄露了国家安全机关执法办案有关情况。为了掩人耳目,范某某还借用他人手机进行联系,并心存侥幸以为自己的所作所为无人知晓。范某某的泄密行为直接引起了该案件嫌疑人警觉,导致其伙同其他嫌疑人进行串供,致使国家安全机关办案工作受到阻碍。


范某某费心遮掩的泄密举动并没有逃脱国家安全机关的视线,在掌握相关情况后,国家安全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对范某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的违法行为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同时建议其所在党组织给予相应党纪处分,范某某最终“自食恶果”。


泄露国家秘密致嫌疑人逃匿

某快递公司部门经理被拘3日

国家安全部微信公众号4月10日披露,今年4月,国家安全部微信公众号通报一则某快递公司经理张某擅自将属于国家秘密的执法办案情况泄露给他人、导致调查工作受到严重影响,后被处以行政拘留处罚的案例。

国家安全机关为侦办一起重要案件,约见了某快递公司部门经理张某。依法出示相关执法证件后,办案干警要求张某配合提供嫌疑人庞某有关涉案资料,并告知其本次执法工作情况不得向任何其他人员泄露。张某表示将配合相关工作,按要求认真阅读并签署了《保密义务承诺书》。


然而,国家安全机关干警离开后,张某由于保密意识淡薄,转头将此事告诉了同事,尽管张某还嘱咐同事“这事儿别乱说”,但“国家安全机关正在调查庞某”的消息还是传到了庞某那里。


得知自己被国家安全机关调查后,庞某迅速逃匿,对国家安全机关办案工作造成严重影响。后来,经过缜密侦查和精准布控,国家安全机关最终对庞某成功实施抓捕。


张某的行为属于泄露有关反间谍工作的国家秘密,鉴于其本人有认错悔错表现,国家安全机关对其处以行政拘留3日的处罚,同时并处3万元罚款。


此前报道:泄露国家秘密致嫌疑人逃匿,张某(某快递公司部门经理)被拘!


通风报信致间谍嫌犯潜逃且销毁证据

李某某被拘10天

国家安全部微信公众号5月29日披露,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查处了一起泄露反间谍工作国家秘密案件。


国家安全机关在侦办某重要间谍窃密案件时,依法要求知晓犯罪嫌疑人家庭情况的李某某协助开展执法工作。开展询问期间,国家安全机关干警向其多次强调保密要求,并依法要求其签署《保密承诺书》。


但回家后,李某某在明知自身需要履行法定保密义务的情况下,考虑到与犯罪嫌疑人一家相熟,竟想借此给熟人送“顺水人情”,向犯罪嫌疑人家属泄露了国家安全机关执法办案相关情况。这起泄密事件,直接导致犯罪嫌疑人潜逃并销毁部分证据,对国家安全机关调查工作造成严重影响。

经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批评教育,李某某深刻认识到了自己通风报信行为的严重危害性,并在国家安全机关指导下配合劝返犯罪嫌疑人投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有关规定,对于李某某故意泄露反间谍工作国家秘密的违法行为,国家安全机关依法对其处以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同时建议其所在党组织给予相应党纪处分。


此前报道:通风报信致间谍嫌犯潜逃且销毁证据,被拘10天!详情披露——


知多一点:

泄露有关反间谍工作的国家秘密

将面临处罚

国家安全机关提示,任何公民和组织都应当依法支持、协助反间谍工作,保守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反间谍工作秘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明确规定,泄露有关反间谍工作的国家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国家安全机关予以警告或者处十日以下行政拘留,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国家安全机关表示,对支持、协助国家安全机关工作的个人和组织,国家安全机关将依法给予保护;对举报危害国家安全行为或者作出重大贡献的,国家安全机关还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北京日报(ID:Beijing_Daily)综合整理自国家安全部【转载请注明来源:北京日报微信公众号】

监制:刘昊

编辑:苏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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